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各商務仲裁協會理事會,應就申請登記為仲裁人者,審查其資格,認為合
格者,登記於仲裁人名簿,並通知其本人。
各商務仲裁協會對於已登記之仲裁人,應每兩年以書面查詢其是否願意繼
續登記,於查詢之日起二十日內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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