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務仲裁協會組織及仲裁費用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仲裁人於接受選定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擔任仲裁人並表明其與當事人
及代理人之關係。
當事人認仲裁人有法定拒卻事由者,得依法聲請拒卻;如認仲裁人有其他
事由足以影響執行職務之公正時,得請求仲裁人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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