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
,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
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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