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 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一、依郵政法第三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交通 部郵政總局業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第一項所定「郵政 機關」,配合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