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協議文書得由賠償義務機關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並應由送達人作成
送達證書。
協議文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依郵政法第三條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一條規定,交通
    部郵政總局業已改制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爰第一項所定「郵政
    機關」,配合修正為「郵務機構」。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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