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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法務部於核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時,應副知勞動部、外交部。
〔立法理由〕
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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