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570
人,瀏覽人次:
82416705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 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
相關令函
(1)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