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不得惡意詆譭司法人員或司法機關;對於司法人員貪污有據者,應
  予舉發。
  律師不得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有關特定司法人員品格、操守,足以
  損害司法尊嚴或公正形象之輕率言論。但有合理之懷疑者,不在此限。
  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
  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
  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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