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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之前,宜先通知 所屬律師公會。 前項程序,若為民事爭議或刑事告訴乃論事件,宜先經所屬律師公會試 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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