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之前,宜先通知
  所屬律師公會。
  前項程序,若為民事爭議或刑事告訴乃論事件,宜先經所屬律師公會試
  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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