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 章 平民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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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之範圍如左:
一、民、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與非訟事件。
二、解答法律疑問。
三、其他有關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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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民請求法律扶助,以無資力負擔律師酬金者為限,必要時應提出鄰居
二人以上或村里長之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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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應編製會員辦理扶助事項輪次表,按順序分配會員承辦,但平民口
頭提出之法律疑問及其他有時間性之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隨時承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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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相關法令
、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決議,並由理事會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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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應擬定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陳報所在地方法院檢察署層
轉法務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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