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 章   平民法律扶助
  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之範圍如左:
  一、民、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與非訟事件。
  二、解答法律疑問。
  三、其他有關平民法律扶助事項。

  平民請求法律扶助,以無資力負擔律師酬金者為限,必要時應提出鄰居
  二人以上或村里長之證明書。

  本會應編製會員辦理扶助事項輪次表,按順序分配會員承辦,但平民口
  頭提出之法律疑問及其他有時間性之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隨時承辦之
  。

  會員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應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相關法令
  、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監事會之決議,並由理事會監督之。

  本會理事會應擬定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陳報所在地方法院檢察署層
  轉法務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