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理、監事如下:
  一、理事二十一人,執行本會一切會務,並互選常務理事七人,處理日
      常事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任期一年六個月,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候補理事七人,遇有理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三、監事七人,監察本會一切會務,並互選常務監事二人,輪流處理日
      常監察事務。
  四、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監事缺額時,依次遞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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