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以通訊投票方式就會員選舉之,均屬無給職,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前項通訊投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 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經全體會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後施行。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未能成會時,應改期於 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如出席人數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應於次一 個月再行集會選舉之。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但實到出席人數已達出 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