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或以通訊投票方式就會員選舉之,均屬無給職,
  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前項通訊投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
  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經全體會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後施行。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未能成會時,應改期於
  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如出席人數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應於次一
  個月再行集會選舉之。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但實到出席人數已達出
  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會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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