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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理事及監事有廢弛職務或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相關法令、本會 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決議情事者,得由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連 署向本會提出及副知主管機關,並由本會提交會員大會議決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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