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起見得設置下列各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聘請
  之。
  一、法令研究委員會。
  二、司法實務研究委員會。
  三、倫理、風紀委員會。
  四、律師通訊編輯委員會。
  五、其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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