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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會為加強及發展會務起見得設置下列各委員會,其委員由理事會聘請 之。 一、法令研究委員會。 二、司法實務研究委員會。 三、倫理、風紀委員會。 四、律師通訊編輯委員會。 五、其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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