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出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由會員大會或以通訊
  投票方式以無記名連記法選派之,當選人不限於理事、監事。
  前項通訊投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報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經全體會
  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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