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僱之,辦理本會文書、紀錄、會計
  、庶務及其他事務。
  前項會務人員應受理事會之指揮監督,在辦理監事會務時,應受監事或
  常務監事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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