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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聘僱之,辦理本會文書、紀錄、會計 、庶務及其他事務。 前項會務人員應受理事會之指揮監督,在辦理監事會務時,應受監事或 常務監事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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