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在開會十五日前登報通
      告並專函各會員。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書面
      請求並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理監事會函請召集者,應於一個月內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在開會一星期前登報通告,並專函各會員。
  二、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召開之,並通知監事列席,如經理
      事三分之一提議,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
  三、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開之,如經監事三分之一提議
      ,應於一星期內召開臨時會。
  四、理監事聯席會於理事長、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會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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