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員大會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得開會。但於開會通知所預定開會時
  間經過三十分後,仍未足所定出席人數時,如已有六分之一或三百名以
  上會員出席,即得開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
  其他會員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
  之一。超過時,以抽籤方式決定有效委託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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