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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主席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但理事長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常務理事代理,監事會由常務監事代理, 會員大會得由出席會員加推若干人成立主席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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