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議事件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主席得加入可方,
  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會員大會就左列事項之決議,應
  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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