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事件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主席得加入可方, 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會員大會就左列事項之決議,應 有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