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員受當事人之委託,辦理訴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件,收受酬金得參考
  左列三種方式及標準,以契約定之。
  (甲)分收酬金
  1.討論案情每小時新臺幣捌仟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
    至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2.到法院抄印文件或接見監禁人或羈押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以下。
  3.撰擬函件新臺幣貳萬元以下。
  4.出具專供委託參考之意見書及其他文件,每件新臺幣捌萬元以下。
  5.出庭費每次新臺幣貳萬元以下。
  6.各審書狀每件新臺幣伍萬元以下。
  7.調查證據每件新臺幣伍萬元以下。
  8.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境外,辦理當事人委託事項者,除依各該
    款之標準外,得酌增加百分之五十。
  (乙)總收酬金
  1.辦理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臺幣伍拾萬
    元以下,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者,其酬金得
    增加之,但所增加之金額每審不宜逾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
    辦理民事調解事件、民事執行事件、民事抗告事件,各比照民事各審
    總收受酬金標準收費。
  2.民事非財產權之訴訟,每審宜新臺幣伍拾萬元以下,但案情重大者
    ,其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不宜逾新臺幣貳拾萬元。
  3.辦理刑事案件第一第二第三審收受酬金總額,每審宜新臺幣伍拾萬
    元以下,如案情重大或複雜者,酬金得增加之,但每審所增加之金額
    不宜逾新臺幣柒拾伍萬元。
  4.辦理刑事非常上訴案件,比照前款第三審總收酬金標準收費。
  5.辦理民、刑事再審案件,比照第一、三款收費標準。
  (丙)按時計算酬金按工作時數計算酬金者,每小時收費宜新臺幣捌仟
        元以下,但案情複雜或特殊者,得酌增至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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