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員違反本章程及律師倫理規範,情節輕微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
  聯席會之決議,命其注意,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律師法規定移付懲戒
  。
  第九章之一準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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