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準會員入會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並附兩寸半身照片五張。
  二、交驗律師證書及法務部許可執業之證件暨護照影印本各一份。
  三、符合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無律師法第四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五、未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之證明。
  六、未受原資格國撤消其律師資格或受處分或未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之
      證明。
  七、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臺幣肆萬貳仟元,重新入會者,繳納入
      會費新臺幣貳萬元。提出文件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
      國駐外單位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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