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經法院註銷登錄者,或準會員經法務部撤銷許可者,應自行退會, 本會亦得令其退會。其擔任公職人員期間,或經懲戒決議停止執行職務 期間亦同。會員死亡者,當然退會,並通知其登錄法院註銷其登錄。會 員欠繳會費達六個月以上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 聯席會議之決議令其退會,並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