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律師公會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會員經法院註銷登錄者,或準會員經法務部撤銷許可者,應自行退會,
  本會亦得令其退會。其擔任公職人員期間,或經懲戒決議停止執行職務
  期間亦同。會員死亡者,當然退會,並通知其登錄法院註銷其登錄。會
  員欠繳會費達六個月以上經催繳而仍未繳納者,得經會員大會或理監事
  聯席會議之決議令其退會,並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北市政府
  社會局備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