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跨國接收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跨國接收受刑人取得換算之累進處遇分數後,應經考核與認定,確具悛
  悔實據,符合陳報假釋之規定者,得由執行之矯正機關報請法務部核准
  後,假釋出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