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報表,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報表之格式及項目,如附表三至附表十。
第一項第六款附註,準用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
十二條規定。
〔立法理由〕
一、關於財務報表,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並配合財團法人之實際運作需要,於第一項明定財務報表之內容。
二、關於收支營運表,得依預算、決算不同需要,分別編製收支營運(預
    計或決算)表。關於現金流量表得依預算、決算不同需要,分別編製
    現金流量(預計或決算)表。關於淨值變動表得依預算、決算不同需
    要,分別編製淨值變動(預計或決算)表,爰於第二項明定該等報表
    得依預、決算性質分別編製。
三、關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
    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等報表之格式及項目,於第三項明定如附
    表三至附表十,以資明確。另該等報表,並應依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
    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六條規定,由其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
    務之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併予敘明。
四、關於第一項第六款所列附註或附表,係針對同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報表
    相關基本應揭露之資訊說明,其內容與一般法務財團法人報表之附註
    或附表處理方式並無差別規定之必要,於第四項明定準用法務財團法
    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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