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使用「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點之「中外法規資料室」酌修為「圖書室」,
並簡稱為「本室」。
|
二、本要點所稱之圖書資料包含一般參考工具書、一般圖書、政府出版品
、研究報告、法規資料、期刊等。
|
三、本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
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序文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
四、本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為限;其餘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室內閱覽,但不得外借
或攜出。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
五、借書手續及限制:
(一)凡符合借閱人員於規定開放時間內借書,借書時應連同職員工
或身分證件交由管理人員登錄。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十冊,每書同
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四星期。
2.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冊
,每書同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二星期。
(三)參考工具書、當期及過期裝訂期刊、學報、公報,不得外借,
如欲複印圖書資料,其複印收費,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暨法務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四)本室外借之圖書資料,如本部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用者
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用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第四款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
六、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含到期日當天)辦
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為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所要續借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所要續借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已被停止借書之人。
4.喪失借書權利之人。
|
七、借閱圖書資料到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三天,如逾期
三個月仍未歸還者,喪失借書權利。
|
八、借閱之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
之行為。
|
九、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應賠償原圖書資料﹔無法賠償原圖書資料者
,則依原圖書資料市價賠償。但遺失絕版圖書資料,借閱人員得以影
印本方式賠償。
|
十、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離職時,應將所借圖書資
料主動歸還;如未按本點前段規定辦理,應依前點規定負責賠償,未
為賠償喪失閱覽及借書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