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所有條文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使用「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點之「中外法規資料室」酌修為「圖書室」,
並簡稱為「本室」。

二、本要點所稱之圖書資料包含一般參考工具書、一般圖書、政府出版品
    、研究報告、法規資料、期刊等。

三、本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
          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序文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四、本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為限;其餘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室內閱覽,但不得外借
    或攜出。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五、借書手續及限制:
    (一)凡符合借閱人員於規定開放時間內借書,借書時應連同職員工
          或身分證件交由管理人員登錄。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十冊,每書同
            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四星期。
          2.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冊
            ,每書同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二星期。
    (三)參考工具書、當期及過期裝訂期刊、學報、公報,不得外借,
          如欲複印圖書資料,其複印收費,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暨法務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四)本室外借之圖書資料,如本部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用者
          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用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第四款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六、續借手續及限制:
    (一)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前三日內(含到期日當天)辦
          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為限。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續借:
          1.所要續借之圖書資料已逾歸還期限。
          2.所要續借之圖書資料已續借一次。
          3.已被停止借書之人。
          4.喪失借書權利之人。

七、借閱圖書資料到期未歸還者,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三天,如逾期
    三個月仍未歸還者,喪失借書權利。

八、借閱之圖書資料,不得有圈點、污染、批註、折角、割剪或其他毀損
    之行為。

九、毀損或遺失圖書資料者,應賠償原圖書資料﹔無法賠償原圖書資料者
    ,則依原圖書資料市價賠償。但遺失絕版圖書資料,借閱人員得以影
    印本方式賠償。

十、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離職時,應將所借圖書資
    料主動歸還;如未按本點前段規定辦理,應依前點規定負責賠償,未
    為賠償喪失閱覽及借書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