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90350527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點、第3點至第5點,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原名稱:法務部中外法規資料 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中外法規資料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前經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以法律字第0九五0
七00四二七號函訂定,嗣本部秘書室(現綜合規劃司)九十九年八月二
十三日簽奉核定,將上開「中外法規資料室」更名為「法務部圖書室(一
)」,並將本部保護司經管之圖書室建置為「法務部圖書室(二)」。復
因上開本部保護司建置之「法務部圖書室(二)」,因目前使用情形與圖
書館法第二條規定有別,業簽奉核定於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一日廢止「法務
部圖書室(二)」之名稱,爰擬配合將本要點名稱之「法務部中外法規資
料室」修正為「法務部圖書室」,並修正本要點名稱及相關規定,其修正
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法務部圖書室圖書資料借閱及使用要點」。
二、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要點所定「中外法規資料室」、「本資料
    室」修正為「圖書室」、「本室」。(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至第
    五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使用「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點之「中外法規資料室」酌修為「圖書室」,
並簡稱為「本室」。

三、本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
          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序文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四、本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為限;其餘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室內閱覽,但不得外借
    或攜出。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五、借書手續及限制:
    (一)凡符合借閱人員於規定開放時間內借書,借書時應連同職員工
          或身分證件交由管理人員登錄。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十冊,每書同
            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四星期。
          2.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冊
            ,每書同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二星期。
    (三)參考工具書、當期及過期裝訂期刊、學報、公報,不得外借,
          如欲複印圖書資料,其複印收費,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暨法務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四)本室外借之圖書資料,如本部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用者
          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用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第四款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