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便利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使用「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點之「中外法規資料室」酌修為「圖書室」,
並簡稱為「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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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室開放時間如下: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假日及
例假日不開放。
(二)開放時間如有異動,另行公告週知。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序文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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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室圖書資料之閱覽、借閱,以本部與所屬及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
內人員為限;其餘人員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室內閱覽,但不得外借
或攜出。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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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書手續及限制:
(一)凡符合借閱人員於規定開放時間內借書,借書時應連同職員工
或身分證件交由管理人員登錄。
(二)借書冊數及期限如下:
1.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十冊,每書同
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四星期。
2.臺北地區司法機關編制內人員:借書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冊
,每書同一人一次借閱期限最長為二星期。
(三)參考工具書、當期及過期裝訂期刊、學報、公報,不得外借,
如欲複印圖書資料,其複印收費,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暨法務部
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四)本室外借之圖書資料,如本部因公務需要,得隨時通知借用者
於指定時間內歸還,借用者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 配合本要點名稱修正,將第四款之「本資料室」修正為「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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