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引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
  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
  案件請求引渡。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第二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一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
      務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法院」均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二、第一項之「令知」改為「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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