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准許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應即通知被請 求引渡人。 總統拒絕引渡時,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 案件請求引渡。
一、為配合第二十一條之修正,將第一項之「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 務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法院」均修正為「法院檢察處」。 二、第一項之「令知」改為「函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