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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一條
檢察署應將領得之指揮司法警察證樣本,分發各該地司法警察機關,曉示 全體員警,使能普遍認識,便利使用。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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