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
該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總長為主席;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
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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