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
事項。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研習人員因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身分不同,而致有相同假別
有不同之請假日數之情事,及周全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之請假規範,
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之規定,已於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範,爰將第二項規
定刪除,並將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