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研習人員在研習期間之請假,準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
事項。
請假日數超過研習期間百分之五者,應相對延長其司法業務學習期間。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研習人員因其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身分不同,而致有相同假別
    有不同之請假日數之情事,及周全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之請假規範,
    爰修正第一項之規定。
二、第二項「事假、病假(含延長病假)、婚假、喪假」之規定,已於法
    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範,爰將第二項規
    定刪除,並將現行第三項移列為第二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