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條文關聯

研習期間因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致請假日數合計達全期研習期間百分之十
五者,得檢具證明向司法官學院申請停止研習。
經核准停止研習者,應於原因消滅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司法官學院申請重
新研習。其重新研習之時間及方式由研習審議小組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部分條文業經一百十一年一月十
二日修正公布,並由行政院定自同年月十八日施行,依性工法第十五條第
五項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
產檢及陪產假七日。」,爰將現行第一項「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
陪產檢及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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