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 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者,應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