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 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務部法令字第一0 六0四五二九五六0號令、國防部國法人權字第一0六000一六八九號 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發布日施行。茲因法院組織法於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府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一000五五四六一號令 公布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修正 本辦法名稱為「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 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並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二條之文字,俾落實司法改 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 決議。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以下稱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 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者,應層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辦理。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