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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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國人飲食用藥之安全,建構優質民生健康消費環境,提升對食
    品藥物犯罪案件(下稱食藥案件)之處理效能,藉建立查緝食藥案件
    聯繫平台,整合各機關之專業及資源,透過有效、具體查緝食藥案件
    之積極作為,展現政府從嚴追訴之決心,特訂定本執行方案。
〔立法理由〕
訂定本執行方案之目的。

二、執行機關:
  (一)檢察機關: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
  (二)衛生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及各地方
        政府衛生局。
  (三)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
  (四)其他相關機關。
〔立法理由〕
明定執行機關為檢察機關、衛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又為免掛一漏萬,
爰列第四款「其他相關機關」。

三、執行步驟:
  (一)設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小組:各地檢署應成立食品藥物犯罪查緝
        小組(下稱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由檢察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
        由檢察長指定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為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執
        行祕書。
  (二)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各地檢署對於食藥案件,應建立緊急通報系
        統,以食藥犯罪查緝小組為聯繫協調中心,負責統籌、指揮、協
        調各機關偵辦。經發現有食藥案件時,立即由各機關通報食藥犯
        罪查緝小組之執行祕書,由經指派之檢察官指揮相關機關迅速採
        取適當之作為。
  (三)建立聯繫平台:各地檢署應召集衛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
        相關機關建立聯繫平台,並就各執行機關提供高風險產品及業者
        資料,或內部員工檢舉之具體犯罪事證,研商規劃查緝作為。
  (四)與民間團體結合:各地檢署得召集關心食藥議題之民間團體,討
        論相關問題。
  (五)建立聯繫名冊:各執行機關均指派專人為聯繫窗口,建立聯繫名
        冊提供業務聯繫之用。
  (六)各司法警察機關應由專人偵辦食藥案件,於轄區發現有食藥案件
        時,應迅速通報各地檢署食藥犯罪查緝小組。
  (七)各地檢署與執行機關定期討論查緝食藥案件事宜,並請各執行機
        關提供食藥案件之相關情資。
  (八)各相關機關應準備必要之機具、器材及人力,以備查緝行動所需
        。
〔立法理由〕
具體列舉執行步驟,並規劃具體作為,以利執行。

四、偵查作為:
  (一)先期準備作業:
        1.為有效查緝,宜提早監控及蒐證,依各地之特性縝密規劃查緝
          作為,必要時並得請相關政府部門提供資料。
        2.為完整破獲不法食藥案件,檢察官得依實際掌握之證據與資料
          ,規劃一定時間之蒐證及監控。
  (二)證據保全:
        1.查獲之違法產品,依案情需要,視情況採集樣本,送請食藥署
          、地方政府衛生局或民間認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2.對於涉案之產品,由檢察官視個案情節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扣押
          ,或由衛生機關依相關法令處理。
  (三)嚴密追查幕後主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應深入追查有無其
        他共犯,並循線嚴密追查幕後是否有集團操控,以查明主嫌。
  (四)從速、從嚴偵辦,查扣犯罪所得,具體求處重刑:對於查獲之食
        藥案件,符合羈押要件者,檢察官應即聲請法院依法羈押。檢察
        官偵辦是類案件應速偵、速結,查扣犯罪所得,於起訴時視犯罪
        情節具體求刑。
〔立法理由〕
將偵查作為具體區分為「先期準備作業」、「證據保全」、「嚴密追查幕
後主嫌」及「從速、從嚴偵辦,查扣犯罪所得,具體求處重刑」四部分,
並明定具體措施,以利執行。

五、由各執行查緝之地檢署依檢察、警察、調查暨廉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
    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規定,就查緝成果適時發布新聞,妥為宣傳,以
    達遏阻效果。
〔立法理由〕
規範發布新聞相關事項。

六、執行成效:
  (一)各地檢署應將執行成效提報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執行成效含下列項目:
        1.涉案人數、身分、羈押及交保之情形。
        2.實際危害之範圍。
        3.查扣車輛、機具等犯罪工具。
        4.扣押之財產。
        5.查扣之犯罪所得。
        6.其他特殊情事。
〔立法理由〕
各地檢署應陳報執行成效,以利管考,爰為本點規定。

七、各機關查緝人員因執行任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原服務機關負擔。
〔立法理由〕
規範經費事項。

八、督導及考核:
  (一)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督導,協調本方案之執行。
  (二)執行查緝任務具有績效者,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函請各該機關予以
        敘獎。
〔立法理由〕
明定臺灣高等檢察署為督導、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