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結案件數占百分之六十五。其成績計算方法如左:
(一)辦理專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公訴組檢察官,對於應到庭實行公
訴之案件,如經考核均依規定全程到庭者,即視同已達「每月辦
案最低件數」,其結案件數辦案成績為八十分。
(二)每提出論告書、補充理由書或記載確經詳實具體交互詰問及論告
之法院審理筆錄一件,加零點五分。
(三)經法院通知無故不到庭者,每次扣減五分。
(四)結案成績最高以一百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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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案維持率占百分之三十五。其成績計算方法如左:
(一)以起訴後一審判決有罪案件占起訴後一審判決(免訴、移轉管轄
及不受理判決不計入)案件百分比計算。
(二)右開案件含起訴後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法院
改依通常程序處理之案件。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於法院判決後經提起上訴之案件,亦計
入右開案件計算成績。
(四)一審判決無罪案件,如經公訴檢察官上訴後改判有罪,得簽請檢
察長核准變更該案件為有罪判決之辦案維持率。
(五)經判決無罪之案件,有具體理由,顯不可歸責於公訴檢察官者,
得簽請檢察長核准自計算辦案維持率之案件中扣除。
(六)有罪判決,公訴檢察官認原審認事用法不當上訴,經上訴審認有
理由撤銷改判者,得簽請檢察長核准加計一件有罪判決案件之辦
案維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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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立公訴組,而由檢察官兼處理偵查及到庭實施公訴事務者,實施
公訴及偵查事務之辦案成續各占百分之五十,其公訴案件個別成續之
計算方式,依照前述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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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餘未規定事項,仍適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
察官辦案成續考查實施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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