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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辦理。

二、審查小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緩起訴
    處分金支付公益團體或公庫審核事宜,得設置審查小組,由襄閱主任
    檢察官任召集人,執行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指派之檢察官二人、主任
    觀護人、書記官長及文書科長共七人,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三、申請者資格:本署審查小組辦理審核作業時,應注意申請者是否符合
    下列資格。
  (一)公益團體,以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
        等公益活動為工作項目者優先。
  (二)地方自治團體或國庫以外之其他公庫。

四、審核事項:
  (一)申請之公益團體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合法
        成立之證明、成立宗旨、工作項目、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支用
        方式及運作績效。
  (二)前點所列之其他公庫應事先向本署提出執行計畫書,內容包括:
        緩起訴處分金之用途(應優先指定用於協助犯罪防治、更生保護
        、被害人補償或法律宣導等公益活動)、支用方式及運作績效。

五、核定名冊:經審查小組審核通過之公益團體及公庫應編列名冊,供檢
    察官擇定作為指定緩起訴處分金支付對象之用。

六、支付處分金之方法:
  (一)向公庫支付者,檢察官命令被告向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之
        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時,受付單位應書寫OO縣(市)政府、OO
        鄉鎮市公所,且除命被告持檢察官之書面命令前往繳納,俾受付
        政府(公所)或代收銀行有所依憑外,應另函知該受付之政府(
        公所),俾該政府(公所)於受款後,得據以函知本署。
  (二)向公益團體支付者,應由該公益團體掣給正式收據。

七、執行結果陳報:受支付團體或公庫,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
    緩起訴處分金之執行情形陳報本署。

八、本要點奉  檢察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