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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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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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申請表單名稱修
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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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署收發室收受人民之檔案應用申請書,應區分為偵查類、執行類及
一般行政類,分別登簿呈閱。
偵查類、執行類送原承辦股辦理。一般行政類送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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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
合規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
人於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三
),並陳送檢察長核定。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附件四)通知
申請人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文書科、統計室、總務
科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
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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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檔案應用之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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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限
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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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於指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委任書及身分證明
文件,至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先辦理身分確認登記,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核對無
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附件五)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借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必要時應通知資
訊人員到場資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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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如經勸
阻不聽即予禁止閱覽應用:
(一)禁止飲食、嚼檳榔、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為限;若有複製必要,由業務承辦人員
陪同複製為原則。申請人或其代理人若有攜帶器材複製檔案之需
求,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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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依
法究辦,並應賠償回復原狀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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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檔案應用閱覽處所,如有
必要離開檔案應用閱覽處所,應將檔案交還本署或業務承辦單位保
管。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之檔案應於當日歸還,本署業務承辦單位點
收無誤,應於檔案應用簽收註記還卷,一聯交付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一聯由業務承辦單位存查。(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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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
十二時及下午二時至五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
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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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或
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302專戶,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54
1360030210),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修正本署繳款專
戶名稱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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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應歸還借調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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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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