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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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申請表單名稱修
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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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或
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302專戶,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54
1360030210),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修正本署繳款專
戶名稱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02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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