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銘文字第1071000138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13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依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公布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
規定,檢察機關自同年月二十五日起更名,為配合機關更名,爰修正名稱
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並修正第一點、第三點、
第十三點地方檢察署名銜。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
    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
    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或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附件二);如
        係法定代理者,應釋明其法律上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申請表單名稱修
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十三、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檔案應用完畢,本署業務承辦人員通知總務科出
      納人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
      費標準」(附件七)收取費用及開立收據,第一聯正本由申請人或
      其代理人收執,影本由會計室存查。複製品點交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
      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及現金時,通知總務
      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完畢,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
      申請人得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302專戶,華南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54
      1360030210),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立法理由〕
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
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須知相關規定之「法院」等文字,修正本署繳款專
戶名稱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302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