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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貫徹法務部訂定「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
    」,強化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
    之聯繫,提升防堵逃匿之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成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執行小組」,本署檢察長為
    召集人,指定專案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主任、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長、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長、澎湖憲兵隊長、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防區召集
    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澎湖)海巡隊隊長、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防區第
    七岸巡總隊總隊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澎湖機動查緝隊長、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馬公分駐所長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澎湖港中隊長為小組成員。
〔立法理由〕
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
防區組織改造,即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第十三巡防區所屬岸巡第七二
大隊業務併入岸巡第七總隊,原召集人改由第八海巡隊隊長擔任,爰修正
本原則第二點及附件聯繫窗口。

三、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之執行(以下簡稱防逃機制),依法務
    部訂定「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第二點辦
    理,並注意判決生效時點。

四、發動「防逃機制」以特定防範逃匿之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移送機
    關,為主要監控單位,其他小組成員為協助監控單位。

五、受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發交非本轄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防範逃匿之刑事
    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由專案檢察官依職權指定主要及協助監控單位
    ,以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

六、本小組成員應設二十四小時指定接收及回報窗口,其接收通報及回傳
    通報單位之處理,應於三十分鐘內完成。

七、主要監控單位於接收發動「防逃機制」之日起,至少每個月以書面陳
    報觀察及動態掌握情形。

八、本小組成員經研判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有逃匿之虞或認有限制出
    境(海)、逕行拘提等情形時,應即時報由專案檢察官適時處理或報
    請檢察長依法務部訂定「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
    要點」辦理。

九、本小組視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之聯繫情況,及案情需要
    ,不定時召開專案會議。

十、本小組辦理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作業時,除依本作業原
    則辦理外,並注意依法務部訂定「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
    聯繫作業要點」之規定。

十一、本作業原則經小組成員會議決議,檢察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