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成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執行小組」,本署檢察長為
召集人,指定專案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主任、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長、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長、澎湖憲兵隊長、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防區召集
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澎湖)海巡隊隊長、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防區第
七岸巡總隊總隊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澎湖機動查緝隊長、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馬公分駐所長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澎湖港中隊長為小組成員。
〔立法理由〕 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
防區組織改造,即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第十三巡防區所屬岸巡第七二
大隊業務併入岸巡第七總隊,原召集人改由第八海巡隊隊長擔任,爰修正
本原則第二點及附件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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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成員應設二十四小時指定接收及回報窗口,其接收通報及回傳
通報單位之處理,應於三十分鐘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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