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通報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澎檢鑫文字第1061000237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及第6點附件,並自106年12月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通報作業原則
(以下簡稱本原則),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以澎檢鑫文字第一0六一0
000五四0號函頒生效,期間未曾修正。茲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防區組織改造,即自一百零
六年五月一日起第十三巡防區所屬岸巡第七二大隊業務併入岸巡第七總隊
,原召集人改由第八海巡隊隊長擔任,爰修正本原則第二點及附件聯繫窗
口。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成立「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執行小組」,本署檢察長為
    召集人,指定專案檢察官、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主任、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長、澎湖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長、澎湖憲兵隊長、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防區召集
    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八(澎湖)海巡隊隊長、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防區第
    七岸巡總隊總隊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
    澎湖機動查緝隊長、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馬公分駐所長
    、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澎湖港中隊長為小組成員。
〔立法理由〕
為因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第十三(澎湖)巡
防區組織改造,即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起第十三巡防區所屬岸巡第七二
大隊業務併入岸巡第七總隊,原召集人改由第八海巡隊隊長擔任,爰修正
本原則第二點及附件聯繫窗口。

六、本小組成員應設二十四小時指定接收及回報窗口,其接收通報及回傳
    通報單位之處理,應於三十分鐘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