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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法務部指定,建置查扣毒品
    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以下簡稱毒品庫),為審慎辦理物
    品入庫事宜,特訂定本須知。

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
          斤以上,另大麻成品淨重須達五十公斤或植株五十株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
          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認定得入庫者,不在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各檢察署之扣押物品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
    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
    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
    檢署核准其必要性後始得辦理入庫。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精進大麻等保管及銷燬流程會
議結論修正,擴大入庫標的並解決大麻需辦理入庫,而未能符合本點規定
之案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入庫物品仍應由該管檢察署處分。各檢察署贓物庫應於該管檢察官核
    發處分命令後,於一個月內辦理出庫,不得以難以處理等理由延滯出
    庫時間。

四、毒品庫採預約制入庫,由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向本署毒品庫管理人
    員預約入庫時間。

五、下列情形扣案物品,得依檢察機關扣押贓證物處理規定及本須知辦理
    入庫:
    (一)以偵查中案件為原則,應由移送機關取得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同
          意後,會同該管檢察署贓物庫人員辦理入庫。該管檢察署贓物
          庫人員應提供扣押物品清單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備查。
    (二)法院審理中案件,經需求檢察署徵得審理法院同意後,得以專
          案檢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彩色照片、鑑驗報告等相關文
          件,敘明理由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後陳報臺高檢
          署審查,經臺高檢署核准後辦理入庫。

六、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時,應以不銹鋼或耐酸鹼、抗腐蝕之適當容器
    盛裝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容器應確實密封以免揮發;另
    大麻成品或植株入庫前,須由法務部調查局封緘並確實密封,避免外
    露。以上物品入庫均須在容器上詳實標示物品名稱、重量(含容器)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該管檢察署名稱及保管字號。
〔立法理由〕
為配合大麻入庫及符合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爰修正本點
。

七、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前,應經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確認符合本須知
    之規範,始得進行搬運、卸放作業,並配合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指示
    將物品放置於儲存架上。

八、移送機關於搬運、卸放過程中,應避免發生飛散、濺落、溢漏、惡臭
    等污染環境之情事。如發生損害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

九、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為管控庫房空間及作業安全性,得事先與該管檢
    察署聯繫,必要時得邀集、徵詢專家學者或相關單位進行現地會勘或
    檢討改善措施。

十、本署毒品庫管理人員應將現有保管之物品,每半年度造冊陳送臺高檢
    署核備,並副知該管檢察署,請該管檢察署據以核對存放之數量。

十一、本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