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
斤以上,另大麻成品淨重須達五十公斤或植株五十株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
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認定得入庫者,不在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各檢察署之扣押物品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
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
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
檢署核准其必要性後始得辦理入庫。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精進大麻等保管及銷燬流程會
議結論修正,擴大入庫標的並解決大麻需辦理入庫,而未能符合本點規定
之案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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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時,應以不銹鋼或耐酸鹼、抗腐蝕之適當容器
盛裝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容器應確實密封以免揮發;另
大麻成品或植株入庫前,須由法務部調查局封緘並確實密封,避免外
露。以上物品入庫均須在容器上詳實標示物品名稱、重量(含容器)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該管檢察署名稱及保管字號。
〔立法理由〕 為配合大麻入庫及符合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爰修正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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