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2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中檢介總贓字第11409000610 號函修正第2點、第6點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 及化學品庫房入庫流程圖;增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 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申請暨審核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 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流程圖(大麻部分),並自114年2月18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
品庫房入庫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訂定,嗣
於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二日、一百十一年七月十三日各修正一次。茲因應法
務部調查局關於扣案毒品大麻因特殊原因有入庫需求,故彈性調整入庫條
件,爰修正本須知第二點、第六點。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入庫標的並解決大麻需辦理入庫,彈性調整扣案物品入庫條件,
    以符實務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為配合大麻入庫及符合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爰增列
    大麻存放及標註方式。(修正規定第六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毒品庫存放之物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為優先。
    (二)含有毒品成分之半成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第四級毒品
          之毒品先驅原料及製毒工廠查扣之化學品淨重合計須達五十公
          斤以上,另大麻成品淨重須達五十公斤或植株五十株以上。
    (三)不得為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之危害性化學品,亦不得為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範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但經
          臺灣高等檢察署(以下簡稱臺高檢署)委託之專業處理機構或
          概括選任之鑑定機關認定得入庫者,不在此限。
    (四)移送機關應出具毒品鑑驗報告。
    各檢察署之扣押物品雖不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惟事實上
    難以自行保管,且認有必要時,得以專案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資料佐
    證後,向本署提出申請,由本署出具意見陳報臺高檢署審查,經臺高
    檢署核准其必要性後始得辦理入庫。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臺灣高等檢察署精進大麻等保管及銷燬流程會
議結論修正,擴大入庫標的並解決大麻需辦理入庫,而未能符合本點規定
之案件,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六、移送機關辦理物品入庫時,應以不銹鋼或耐酸鹼、抗腐蝕之適當容器
    盛裝毒品半成品、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容器應確實密封以免揮發;另
    大麻成品或植株入庫前,須由法務部調查局封緘並確實密封,避免外
    露。以上物品入庫均須在容器上詳實標示物品名稱、重量(含容器)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該管檢察署名稱及保管字號。
〔立法理由〕
為配合大麻入庫及符合獲案毒品處理流程管制作業要點規定,爰修正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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