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
  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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