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典獄長得使各工場之受刑人,於第二級受刑人中選舉有信望者若干人,
  由典獄長圈定,使其整理工場或從事其他必要任務。但每一工場不得超
  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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