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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四級三級者勞作金自用數額)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 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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