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條文關聯

作業受刑人及被告獎勵金之發給,應由各作業單位管理人員及作業導師,
從實審核分配,並載明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具體應獎勵事實,
據以造冊提請監(所)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於適當地點公布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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