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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申訴再申訴案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訴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 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 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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