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及加給支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特別獎勵之方式如下:
  一、服務績效優異者,定期公開獎勵或表揚。
  二、參與學校主任或校長甄選者,各級地方政府得視其服務年資酌予加
      分。
  三、任職滿五年應聘一般學校教師時,學校得予特別推薦。
  四、少年矯正學校校長、聘任教師及輔導教師任教職滿一學年者,第二
      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滿三學年者,第四學年度起,每
      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第七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
      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第十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
      日;滿十四學年者,第十五學年度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但
      教師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校長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
  五、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之規定,參加研
      習進修。教師依前項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休假、進修期間,得由學
      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支給代課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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