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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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旨在使收容人適應本所環境,了解各項規定,強化紀律觀念,
期能恪遵所規、服從管教,靜心悔過,以達行刑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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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屬本所新收、還押及移監入所者,除因病收容於病舍或違規者移送
違規舍分別監禁外,一律收容於新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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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收房收容人作息規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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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入所之收容人,發給生活手冊,並詳細告知應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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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收房管教考核期間為14日,如考核期間行狀表現不佳者,視情節
得再加強考核1至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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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收房主管應建立新收收容人基本資料,對其性行、家庭狀況、健康
情形等詳加調查,以作為管教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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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於新收收容人有情緒不穩定,適應不良者應加強輔導,視情節轉介
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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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新收收容人有健康、精神、性向方面問題者,應密切觀察、考核,必
要時通知衛生科安排看診,並轉知輔導人員予以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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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收收容人經完成新收考核,其行狀善良,遵守紀律,能適於共同生
活者,考核期滿後予以配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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