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東戒治所新收房收容人管教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旨在使收容人適應本所環境,了解各項規定,強化紀律觀念,
  期能恪遵所規、服從管教,靜心悔過,以達行刑之目的。

三、凡屬本所新收、還押及移監入所者,除因病收容於病舍或違規者移送
  違規舍分別監禁外,一律收容於新收房。

四、新收房收容人作息規定如附表。

五、新入所之收容人,發給生活手冊,並詳細告知應遵守事項。

六、新收房管教考核期間為14日,如考核期間行狀表現不佳者,視情節
  得再加強考核1至7日。

七、新收房主管應建立新收收容人基本資料,對其性行、家庭狀況、健康
  情形等詳加調查,以作為管教之參考。

八、對於新收收容人有情緒不穩定,適應不良者應加強輔導,視情節轉介
  輔導人員。

九、新收收容人有健康、精神、性向方面問題者,應密切觀察、考核,必
  要時通知衛生科安排看診,並轉知輔導人員予以輔導。

十、新收收容人經完成新收考核,其行狀善良,遵守紀律,能適於共同生
  活者,考核期滿後予以配業。